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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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改革深化拒绝权力寻租
来源:人民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作者:
司法拍卖渐由电子竞价取代击槌成交拒绝权力寻租


  司法拍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991年强制拍卖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2012年初,随着《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正式施行,司法拍卖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改革渐深化


 

引入第三方平台、电子竞价、互联网交易成为明确方向


  作为执行措施的强制拍卖制度,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时确立的。过去20年间,司法拍卖朝着制度规范、程序透明、技术成熟、机制健全的方向迈进:从原来法院自行拍卖,到委托拍卖机构;从随意指定拍卖机构,走向严格规范选定程序;从委托工作由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负责,走向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

  一方面,拍卖作为一种资产变现形式,通过公平竞价充分挖掘标的物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但不容忽视的是,现行司法拍卖机制仍存在职权职责配置不当、权力过度集中等缺陷。

  信息不公开、出口不通畅、拍卖标的物招商推介信息“水分”太多,为暗箱操作、流标贱卖、职业控场埋下隐患;个别拍卖机构故意泄露竞买人信息,为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提供可乘之机。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拍卖增值率、成交率“两低”现象比较突出,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

  随着近年涉诉资产处置总量的快速增长,司法拍卖越发成为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的敏感区域,腐败案件迭出。近年来人民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司法拍卖改革的深化势在必然。

  如何让权力寻租在司法拍卖领域无所遁形,让司法公正在拍卖领域全面彰显?

  “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要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科技支撑,构建起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通过划分法院、交易平台、中介机构的职能职责,强化监督制约;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为报名、竞价、结算等活动以及保密、公开等相关要求提供技术保障。

  2012年1月《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于2月8日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今后全国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发布要全部纳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并依托网站提供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甚至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此外,各地法院还要抓紧确定和建设具有良好信誉、功能完善的交易场所。这意味着,引入第三方平台、以电子竞价取代“击槌成交”、实现互联网交易,被明确为新一轮司法拍卖改革的方向。

 

探索见实效


 

信息更公开、程序更透明,成交率和增值率显著提高


  将司法拍卖推向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能否切实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从重庆等地法院在过去几年的改革探索中,可以找到答案。

  自2009年4月起,重庆法院将所有涉诉资产的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并逐步推动电子竞价。这种拍卖模式下,“重交所”作为交易平台,负责提供拍卖场地、发布拍卖信息、代收保证金手续,并代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与“重交所”合作,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拍卖,并承担拟制拍卖公告、主持拍卖会、出具拍卖成交报告或流标报告等职责;法院则对拍卖过程中的重点环节把关监控。

  “在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重交所’这个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当于在‘法槌’与‘拍卖槌’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带,改革前存在的围着法院、法官‘揽业务’的现象已根本杜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余捷告诉记者,改革之后,重庆全市法院未发生一起司法拍卖违法违纪的案件。

  让涉诉资产处置交易价格最大化,是司法拍卖的最终目的。然而改革之前,司法拍卖的成交价大多数低于评估价,且流标现象严重,拍卖成交率不到20%,成交价则平均缩水30%。全面实施电子竞价,成为重庆法院破解司法拍卖成交率、增值率“两低”现象的有效途径。

  日前,记者在“重交所”见到了这种与传统的“击槌成交”截然不同的竞价场景:竞买人被安排在不同区域内通过点击鼠标独立竞价,且以编号方式隐名参加,不受外界干扰;各竞买人的竞价数据在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全程同步显示,对外公开。按照规则,竞价阶梯和加价幅度事先设定,竞价一旦开始则系统自动运行,不再有人为因素渗入。

  一个细节可以证明这种新拍卖方式的受欢迎程度。按重庆高院规定,对10万元以上标的物拍卖,一律采取电子竞价。施行一段时间后,许多参与10万元以下标的物的竞买人,也主动要求采取电子竞价。

  2010年12月,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重庆法院又与“重交所”等部门,启动了司法拍卖互联网竞价系统,使发布、报名、竞价、结算等拍卖环节都能在互联网上进行,突破了原来局域网因场地、设备对竞买人数的限制。由于竞买人范围扩大,竞价程度加深,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增值率也随之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互联网竞价,“唐家坨铁山坪林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以2008.48万元成交,增值率达319.76%,为改革以来增值率最高的项目。

  据统计,自改革启动以来,重庆全市法院共实施司法拍卖1396宗,成交1135宗,成交额53.5亿元,总成交率达到了81.3%,已成交项目平均增值率达到了13.6%。

  在全国,南京、杭州、广州、长春和北京等地也推进了类似的改革,并取得成效。“实践证明,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有助于扩大拍卖信息的公开程度,有助于落实对竞买人信息的保密要求,有助于强化对拍卖过程的全程监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表示。

 

放权不放任


 

法院仍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确保新机制发挥作用


  引入新的产权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之后,法院从具体的拍卖事务中超脱出来。然而,要使司法拍卖朝着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方向继续前行,法院还需加强对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的监督,确保新的运行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对拍卖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是拍卖工作公正进行的核心。来自重庆高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2月,重庆市共有拍卖机构98家,但具有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A级及其以上资质的仅20家,拍卖机构良莠不齐,行业竞争恶性无序。改革之初,重庆对申请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执业信誉、经营业绩等进行了初审、公示、复审后,才授予相应资格,并向社会公布。重庆此后还对拍卖资质实行了动态管理,启动了末3位取消资格和择优增补机制。

  “中介机构如发生操纵竞价、恶意串通、泄露竞买人信息等问题,要剥夺其参与司法拍卖的资格;对于效率低下、绩效较差的中介机构,也要通过公平透明的机制将其淘汰出局。”沈德咏认为,在全面推行随机摇号选定拍卖机构的同时,要建立违规拍卖惩戒制度,确保司法拍卖始终在运行规范、品行良好的拍卖机构进行。

  除监管拍卖机构外,确定和建设具有良好信誉和功能完善的交易场所也是下一步法院工作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对交易场所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要能提供拍卖场地,能承担司法拍卖服务性事务工作,能完成对拍卖全程录音录像,能加大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能代表法院对拍卖活动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等等。

  例如重庆法院指定的“重交所”,是全国第四家央企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在平台管理、信息发布、硬件配备、拍卖能力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交易场所,并鼓励在方便、快捷的原则下,利用“重交所”之类的机构作为涉诉资产的交易场所。

  “传统拍卖方式下,法官和拍卖机构均掌握竞买人信息,容易泄密。改革后,竞买人报名时不再与拍卖机构签订协议,而是跟管理规范性更强的重交所签订,其信息只有重交所负责此次拍卖的项目经理一人知晓。”余捷告诉记者,改革后司法拍卖的保密机制更趋完善,保密责任更易落实。

  “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保证金账户管理环节,二是对标的物查看过程的规范与限制。”苏泽林认为,严格限制拍卖前的保证金账户查询行为,及安排不同时间、不同人员陪同竞买人查看标的物,是日后做好竞买人信息保密的关键。

  在司法拍卖的公告、报名等节点严格把关,对拍卖的现场竞价、交付等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拍卖宗数、成交率、增值率、平均竞买人数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加强保障网络交易技术安全……新形势下,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的职责依然很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做到“放权不放任,使整个司法拍卖工作始终在法院的主导下有序公正地推进。”